维纳斯医院(以下简称"本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的规定,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及时妥善处理相关申诉,特制定并公布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一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本院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取得另行同意等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至会员退出网站时止
但如存在以下情况,则保留至该情况结束时止:
1) 因违反相关法令正在进行调查或侦查的,保留至该调查或侦查结束时止
2) 因使用网站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尚存的,保留至该债权债务关系结清时止
服务提供:存在以下情况时,保留至相应期限届满时止:
1) 根据《电子商务等中的消费者保护法》保留的广告标示、合同内容及履行等交易相关记录
- 广告标示相关记录:6个月
- 合同或撤回申请、付款、商品供应等记录:5年
- 消费者投诉或争议处理记录:3年
2) 根据《通信保密保护法》第41条保留的通信事实确认资料
- 用户通信日期时间、开始/结束时间、对方用户号码、使用次数、发信基站位置追踪资料:1年
- 计算机通信、互联网日志记录、接入地追踪资料:3个月
第三条(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
第四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本院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第五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1. 销毁程序
本院选定需要销毁的个人信息,经本院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
2. 销毁方法
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和存储的个人信息,采用低级格式化(Low Level Format)等方法使记录无法恢复后予以销毁;以纸质文件形式记录和存储的个人信息,采用碎纸机粉碎或焚烧方式予以销毁。
第六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本院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七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八条(个人信息查阅请求)
第九条(权益侵害救济方式)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
- 主管业务:个人信息侵害事实举报、咨询申请
- 网站:privacy.kisa.or.kr
- 电话:(无区号)118
- 地址:首尔市松坡区中大路135 韩国互联网振兴院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
- 主管业务:个人信息纠纷调解申请、集体纠纷调解(民事解决)
- 网站:privacy.kisa.or.kr
- 电话:(无区号)118
- 地址:首尔市松坡区中大路135 韩国互联网振兴院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侦查组:02-3480-3573 (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反恐中心:1566-0112 (www.netan.go.kr)
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①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07年12月3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