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政策

维纳斯医院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维纳斯医院(以下简称"本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的规定,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及时妥善处理相关申诉,特制定并公布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一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本院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取得另行同意等采取必要措施。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为确认会员注册意向、提供会员制服务相关的身份识别与认证、维护和管理会员资格、实施有限实名制认证、防止服务滥用、处理未满14周岁儿童个人信息时确认法定代理人同意、各类通知及申诉处理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 申诉处理
    为确认投诉人身份、确认投诉事项、事实调查相关的联络与通知、处理结果通报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 ① 本院在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留和使用期限内,或在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保留和使用期限内处理和保留个人信息。
  • ② 各项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如下: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至会员退出网站时止
但如存在以下情况,则保留至该情况结束时止:
1) 因违反相关法令正在进行调查或侦查的,保留至该调查或侦查结束时止
2) 因使用网站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尚存的,保留至该债权债务关系结清时止

服务提供:存在以下情况时,保留至相应期限届满时止:
1) 根据《电子商务等中的消费者保护法》保留的广告标示、合同内容及履行等交易相关记录
- 广告标示相关记录:6个月
- 合同或撤回申请、付款、商品供应等记录:5年
- 消费者投诉或争议处理记录:3年
2) 根据《通信保密保护法》第41条保留的通信事实确认资料
- 用户通信日期时间、开始/结束时间、对方用户号码、使用次数、发信基站位置追踪资料:1年
- 计算机通信、互联网日志记录、接入地追踪资料:3个月

 

第三条(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

 

  • 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对本院行使以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1. 要求查阅个人信息
    2. 要求更正错误信息
    3. 要求删除
    4. 要求停止处理
  • ② 上述第1款规定的权利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本院行使,本院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 ③ 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中的错误时,本院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 ④ 上述第1款规定的权利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代理人行使。在此情况下,须提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细则》附件第11号格式出具的委托书。
  • ⑤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侵犯本院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第四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本院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必填项目:密码、昵称、电子邮件地址
    选填项目:姓名、性别、电话号码、网站地址、博客地址
  2. 在使用互联网服务过程中,以下个人信息项目可能会自动生成并被收集:
    IP地址、Cookie、MAC地址、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不良使用记录等


第五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 ① 当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届满、处理目的已达成等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本院将及时销毁该个人信息。
  • ② 即使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已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如根据其他法令需要继续保存个人信息的,将把该个人信息转移至单独的数据库或另行保管。
  • ③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本院选定需要销毁的个人信息,经本院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
2. 销毁方法
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和存储的个人信息,采用低级格式化(Low Level Format)等方法使记录无法恢复后予以销毁;以纸质文件形式记录和存储的个人信息,采用碎纸机粉碎或焚烧方式予以销毁。

 

第六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本院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 ① 会员的个人信息受密码保护。会员密码仅本人知晓,个人信息的查看和修改也只能由知道密码的会员本人进行。因此,会员应注意不要将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注销登录并关闭浏览器。特别是在与他人共用电脑或在公共场所使用时,需格外注意防止个人信息被他人获取。
  • ② 本院为防止信息丢失、被盗、泄露、篡改、外部攻击、黑客入侵等,对个人信息管理系统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以阻止和防范外部入侵,发现问题时将迅速采取纠正措施。

 

第七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① 本院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处理信息主体的投诉和损害救济等事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郑元镐
    • 职务:维纳斯医院 院长
    • 联系方式:help@myvenus.co.kr, 032-322-4845

  • ② 信息主体在使用本院服务过程中如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咨询、投诉、损害救济等事项,均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咨询。本院将及时回复并处理信息主体的咨询。

 

第八条(个人信息查阅请求)

 

  • 信息主体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请求查阅个人信息。本院将努力确保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得到及时处理。

    个人信息查阅请求
    • 姓名:郑元镐
    • 职务:维纳斯医院 院长
    • 联系方式:help@myvenus.co.kr, 032-322-4845

第九条(权益侵害救济方式)

 

  • 信息主体可就个人信息侵害向以下机构咨询损害救济、申诉等事项:

<以下机构为独立于本院的第三方机构。如您对本院自行处理的个人信息投诉和损害救济结果不满意,或需要更详细的帮助,请联系以下机构>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
- 主管业务:个人信息侵害事实举报、咨询申请
- 网站:privacy.kisa.or.kr
- 电话:(无区号)118
- 地址:首尔市松坡区中大路135 韩国互联网振兴院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
- 主管业务:个人信息纠纷调解申请、集体纠纷调解(民事解决)
- 网站:privacy.kisa.or.kr
- 电话:(无区号)118
- 地址:首尔市松坡区中大路135 韩国互联网振兴院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侦查组:02-3480-3573 (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反恐中心:1566-0112 (www.netan.go.kr)


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①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07年12月31日起生效。